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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利亚、谈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亚,谈新民,曹鋆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利亚,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谈新民,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曹鋆熠,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亚与被执行人谈新民、曹鋆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谈新民因犯合同诈骗罪,现已判刑,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曹鋆熠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曹鋆熠所有的车辆,下落暂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谈新民、曹鋆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