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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临沂合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合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合生置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万城国际商业广场售楼处。法定代表人:薛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婧,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城镇长富亭73号。法定代表人:谈怀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尊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沂合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404号,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临沂合生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临沂合生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李 拙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