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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09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一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一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09号之一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原新浦区)通灌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一美,女,汉族,住海州区。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一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才审 判 员  胡 静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