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龙成与闵小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成,闵小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511号原告:龙成,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闵小林,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成与被告闵小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9元(已减半),由原告龙成负担。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