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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正帮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帮,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79号原告:许正帮,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粮长村张谷冲**号。身份证号:342523195304265812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王大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亚楠,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正帮与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正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许正帮负担。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