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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凤娟、曲学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凤娟,曲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77号申请人:宋凤娟,女,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曲学敏,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宋凤娟与被申请人曲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凤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学敏银行存款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凤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学敏银行存款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玲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