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7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7026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7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22号2号楼505室。法定代表人:张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娜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段庄西农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贵,江苏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史善军审判员 程 叶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