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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榆楚镇马北村第八组8号。法定代表人樊双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惠,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00000元,申请人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全部金额。现申请人陕西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160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