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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335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75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葛秋菊,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葛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葛秋菊未履行本院(2016)苏060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秋菊银行存款人民币199.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