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邹剑清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剑清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63号罪犯邹剑清,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剑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赃款人民币1145851元退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8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5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8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剑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邹剑清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4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4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邹剑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邹剑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邹剑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诈骗金额巨大且未执行财产刑金额巨大,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剑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4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