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习全、周朝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义,张习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书(2016)苏0684刑初669号自诉人周朝义,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文化,务工,住重庆市酉阳县。诉讼代理人陆卫洪,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习全,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务工,住贵州省织金县。现住海门市。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自诉人周朝义与被告人张习全因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海东、人民陪审员张祖平、项晓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诉人周朝义放弃追究被告人张习全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人张习全赔偿自诉人周朝义因本案纠纷发生的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其中三万八千元当场付清,其余二千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未付,则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自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人就本起纠纷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海东人民陪审员  项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