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文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274号被执行人:胡文辉,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6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并处被执行人胡文辉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胡文辉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赌资人民币970元予以追缴,以上共计应当执行胡文辉刑事涉财产刑18970元。2016年6月7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该案判决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公安局移交来预交款人民币10970元,尚欠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车辆、房地产以及工商注册登记和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胡文辉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文辉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16)闽06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未执行到位的人民币8000元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陈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