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6民初2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委托代理人:聂培志。委托代理人:王梅芳,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聂培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7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30(本金×1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9393(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1月5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富宝由垫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富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富宝会员卡号,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富宝卡号(又称垫富卡卡号),垫富宝卡号是会员在垫富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富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富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出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富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富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房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富宝卡号8003006553599287,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1、2015年6月23日,在卖方会员山西儀丰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处消费47300元;2、2015年9月22日,在卖方会员山西儀丰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处消费47300元;3、2015年10月22日,在卖方会员山西儀丰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处消费473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有鉴于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赵飞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受理合约、授权书、担保函、垫付宝欠款明细表、垫付宝交易明细表,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8日,被告赵飞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赵飞成为了原告的会员,并领取了垫付卡卡号。《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了账单日为每月13日,还款日为账单日次日起第8个自然日前;每月还款日前,乙方(赵飞)按时足额将甲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存入还款卡,并保证如期归还清费款项;《垫付卡领用合约》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签订合约同日,被告将自己所有车牌号为冀D×××××号车辆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签订了《担保函》。后来被告多次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相应的款项,被告也如约为原告垫付相应的款项,但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为原告垫付了其在山西儀丰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消费款47300元后,到2015年11月21日约定还款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垫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垫付款本金473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赵飞垫付473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赵飞理应按照双方签定《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本金10%)4730元的请求,因《垫付卡领用合约》中有明确的约定,故对于此项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11月21日至2017年1月5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19393元(欠款额的1‰)的请求,双方虽然约定了计算方法,但原告怠于起诉存在一定过错,其主张的计算时间过长,酌情考虑6个月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第、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47300元及违约金4730元,并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1‰承担6个月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胡转英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祺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