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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421号原告: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章某及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3.共同债务5万元均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经济收支发生争吵,双方并于2012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已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丙。本院认为,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婚姻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该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体谅,互相关爱,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综上所述,原告章某在诉讼中未能举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帮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