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师春花与马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春花,马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9民初2203号原告:师春花,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社会退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马玉萍,女,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师春花与被告马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原告承诺2015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人民币2万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被告马玉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户籍地虽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但经常居住地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与企业签订合同,被告均不知情,本案所涉及的独立保证事宜均未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实施,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师春花主张马玉萍按照还款承诺偿还借款2万元,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师春花的诉讼请求即本案争议的义务为马玉萍向师春花偿还借款2万元,该争议标的为货币,师春花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师春花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师春花提交的证明,可证实其户籍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据此,本院认为,师春花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玉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马玉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夏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霍桐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