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丽与徐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徐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516号原告:蒋丽,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明,男,42岁,汉族,住驻马店市。原告蒋丽诉被告徐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蒋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蒋丽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