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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丽与徐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徐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516号原告:蒋丽,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明,男,42岁,汉族,住驻马店市。原告蒋丽诉被告徐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蒋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蒋丽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