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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小柏、张春等与广州景浩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柏,张春,张礼柠,刘大徐,广州景浩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323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柏、张春、张礼柠、刘大徐,吴冬明、陈锡国、王丹华、王东柏、戚康毅、姚永良等11人。委托代理人:王小柏,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州景浩装饰有限公司,住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城中路177号。法定代表人:戚志敏。关于王小柏、张春、张礼柠、刘大徐与广州景浩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穗从劳人仲案第00371-003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柏等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景浩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合共164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一个,实际冻结35.39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16442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3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黎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