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胡劼阳与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劼阳,陈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28号原告:胡劼阳,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聪,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劼阳诉被告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劼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胡劼阳负担。审 判 长 顾磊君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琳俊?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