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胡劼阳与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劼阳,陈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28号原告:胡劼阳,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聪,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劼阳诉被告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劼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胡劼阳负担。审 判 长  顾磊君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琳俊?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