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造纸厂与被告赵玉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造纸厂,赵玉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937号原告:大庆市造纸厂。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勤奋东路九巷。法定代表人:门凤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丰,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造纸厂与被告赵玉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大庆市造纸厂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造纸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造纸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庆市造纸厂负担。审判员 刘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