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秀清与冯二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清,冯二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638号原告:唐秀清,女,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冯二想,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钢,职位总经理。唐秀清与冯二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唐秀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二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清撤回对被告冯二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唐秀清负担。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秀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