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机文、郭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机文,郭建生,叶丽华,林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陈机文,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郭建生,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丽华,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林军民,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机文与被执行人郭建生、叶丽华、林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机文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783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荣东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