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小华侵权责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9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小华,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陈小华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3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小华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06民初13202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陈小华认为被起诉人上海市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应安置其独用住房,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的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现上诉人陈小华原审诉请要求被起诉人上海市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住房安置,但其并未与被起诉人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其直接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小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