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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区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丛台区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河东村大桥街郭家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任长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朱中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通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