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行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西省赣锦棉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赣锦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行终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西省赣锦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定山镇。法定代表人叶天宝,该单位经理。上诉人江西省赣锦棉业有限公司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省赣锦棉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将其作出的九人社伤认字【2015】第989号《工伤认定书》送达给起诉人,其主张的留置送达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瑕疵,因此不应当视为已经将上述《工伤认定书》送达,起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受理起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5年8月6日将其作出的九人社伤认字【2015】第989号《工伤认定书》委托送达至起诉人的值班室,由于其值班人员拒绝签收,故在监察委和仲裁员的相关人员见证下留置送达了该《工伤认定书》,该送达行为有效,起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鹏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