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71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秦皇岛市桥金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桥金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353号原告:秦皇岛市桥金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华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桥金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桥金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合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桥金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桥金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桥金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