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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富强诉被告刘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强,刘道海,曾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503号申请人李富强,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刘道海,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曾爱云,女,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冷水江市。申请人李富强与被申请人刘道海、曾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富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道海、曾爱云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5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戴光栋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座落于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7号房屋(产权证号:7120021**)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富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道海、曾爱云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5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戴光栋所有的座落于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7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7120021**),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章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