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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兴义市黄荣德卫生洁具店与安宁、苟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义市黄荣德卫生洁具店,安宁,苟红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639号原告:兴义市黄荣德卫生洁具店,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神奇东路**号(康居广场内)。经营者:黄荣德,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肖丽蓉,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宁,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苟红平(曾用名苟红萍、苟红苹),女,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安宁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斌,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兴义市黄荣德卫生洁具店与被告安宁、苟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7日立案后,2017年6月2日原告兴义市黄荣德卫生洁具店以被告已当庭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义市黄荣德卫生洁具店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宁、苟红平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义市黄荣德卫生洁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兴义市黄荣德卫生洁具店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