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盐城大丰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占柏、陆中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大丰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占柏,陆中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618号原告:盐城大丰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恒生南苑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蒋桂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强,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松,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陆占柏,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陆中飞,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盐城大丰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与被告陆占柏、陆中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大丰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大丰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大丰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