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836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洋,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兵,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姗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