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张家口市卓越建筑租赁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张家口市卓越建筑租赁处,侯生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92号申请人: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小辛庄村。经营者:李永卓,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侯生素,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张家口市卓越建筑租赁处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生素银行存款79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永卓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生素银行存款79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14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美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