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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欧阳春与廖海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春,廖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8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春。被执行人:廖海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春与被执行人廖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黄正轩代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泽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