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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宁夏天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天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杜连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