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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4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4刑初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林检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沈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方正林业局响河林场1林班自费林内,无证采挖云杉445株,蓄积量2.9386立方米,栽植在方正林业局高楞通江街两侧。又于2011年3月再次无证采挖云杉525株,蓄积量9.4789立方米,当做绿化树卖给鹤岗市兴安区。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到案经过、集体、个人自费更新造林经营合同、资源科证明、营林处证明等;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陆某某、汤某某、严某某等18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方正林业局勘察设计队鉴定结论;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的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认为云杉株数和蓄积量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承包方正林业局响河林场1林班458亩自费林用于更新造林。2002年5月17日王某缴纳了响河林场1林班458亩原有云杉树苗款3,206元。2010年8、9月份林业局通江街改造指挥部开会决定购买王某自费林内的400多棵云杉,用于通江街两侧绿化树,被告人王某承诺“林业局用不要钱”。同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方正林业局响河林场1林班自费林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采挖)许可证,无证采挖云杉445株,蓄积量2.9386立方米,栽植绿化在方正林业局高楞通江街两侧。通江街绿化结束后,经林业局通江街改造指挥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同意给王某支付云杉树款按每棵180元,符合质量要求云杉397株,付给王某云杉树木款人民币71,460元。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方正林业局响河林场1林班自费林内,无证采挖云杉525株,蓄积量9.4789立方米,当做绿化树卖给鹤岗市兴安区,得云杉树木款人民币130,000元。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林政稽查大队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2011年5月27日王某向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0万元。2017年5月31日向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61,460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自然人身份及无前科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1年5月2日群众向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举报王某非法采挖云杉树,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于同年6月17日将案件移交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管辖;3、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证实,王某于2011年6月17日被上网通缉,2017年12月19日撤销;4、到案经过材料证实,2016年12月16日王某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打电话要求投案,次日公安机关赶赴上海市并于同年12月19日将王某从上海带回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5、关于我局个体林营造情况的说明证实,方正林业局个体自费更新造林的相关根据及标准;6、方正林业局响河林场证明及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证实,1995年响河响河林场工程林更新造林调查设计中5、6林班应为1林班,人工更新造林树种为云杉;7、方正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证明证实,王某2010年、2011年在方正林业局响河林场1林班民有林采挖云杉树苗是否有相关采伐许可证不清楚;8、方正林业局营林处证明证实,其单位保存的2002年响河林场民有林调查设计于2007年丢失;9、集体、个体自费更新造林经营合同证实,王某于2002年4月25日同方正林业局签订合同承包响河林场1林班458亩用于自费更新造林;10、鹤岗市和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鹤岗市和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工程施工预算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2011年其公司在兴安区栽植树木预算情况;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植物检疫证书证实,2011年2月、3月方正林业局响河林场向和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7份云杉树苗木植物检疫证书;12、收款凭证复印件证实,2002年5月17日王某缴纳响河林场1林班458亩原有云杉树苗款3206元;13罚没款收据证实,王某于2011年5月27日向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承包的响河林场民有林采挖云杉并帮其销售给鹤岗买主,在此挖云杉给林业局绿化的具体事实经过;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在响河林场承包民有林的情况及2010年林业局购买其栽种的400多棵云杉用于林业局通江街绿化的事实经过;3、证人陆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证实:陆某某参与确认响河林场1林班造林失败地块的经过及后来王某承包响河林场民有林的情况及2010年林业局购买其栽种的云杉用于绿化的事实经过。汤某某还证实2010年林业局以每棵云杉180元,符合质量要求合计397棵,付给王某云杉树款七万多元。4、证人张某某、鲁某某、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承包响河林场民有林的情况及2011年看见有人在此采伐云杉树苗的情况及王某民有林的地块和勘查设计情况。5、证人严某某、赵某某、国某、田某某、严某甲、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张某某雇佣其吊车在响河林场给货车装云杉树苗销售给鹤岗姓倪的买主及2010年10月和2011年2月张某某雇佣其十余人在王某承包的响河林场民有林里采挖云杉树苗的事实经过;6、证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王某弟弟王某乙在营林处病防站办过检疫证及在响河林场给货车发放检疫证明、记载货车运输情况的事实经过;7、证人王某某、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在方正林业局购买了525棵云杉树苗用于鹤岗市兴安区道路绿化,这项工程(兴安路和兴东路绿化带内种植云杉树苗)承包给鹤岗市和美园林公司经理王某丙的事实经过;8、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林业局通江街改造指挥部开会决定购买王某自费林内的400多棵云杉用于通江街两侧绿化树,王某承诺“林业局用不要钱”。通江街绿化结束后,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同意给王琢支付云杉树款每棵180元。(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方正林业局响河林场1林班自费林内,无证采挖云杉445株,栽植在方正林业局高楞通江街两侧,林业局付给王某云杉树款人民币七万多元。2011年3月无证采挖云杉525株,当做绿化树卖给鹤岗市兴安区,付云杉树款人民币130,000元。(四)鉴定意见方正林业局勘查设计队鉴定结论及每木调查野帐、鹤北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证实:林业局通江街两侧栽种的云杉树445株,蓄积量是2.9386立方米;卖往鹤岗市兴安区云杉树525株,蓄积量是9.4789立方米。二、被告人王某提供的证据有:(一)书证二张罚没款收据证实,2011年4月王某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林政稽查大队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2011年5月27日王某向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林业局以每棵云杉180元给王某结算的,大约400棵左右;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卖给鹤岗市兴安区姓赵的云杉树,是他中间给联系的,由他联系车辆、组织挖树、装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承包的自费林里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采挖)许可证,无证采挖云杉970株,蓄积量12.4175立方米,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缴纳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犯罪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兴林审 判 员  王立群人民陪审员  李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祥宇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