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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与被告戴太平、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戴太平,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249号原告李林,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戴太平,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李鑫,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李林与被告戴太平、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2元,原告李林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智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何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