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某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4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华,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杜红霞,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华、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华及辩护人杜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华驾驶粤C×××××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曾某、孙某1、张某、卢某和谢某沿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小园饭店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1驾驶粤Z×××××澳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曾某、孙某1死亡,被害人张某、卢某、谢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华停留在场现等候交警前来处理。2016年12月,被告人谢某华与被害人曾某家属、孙某1家属以及谢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五名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华驾车左转弯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以及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1驾驶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路段以不低于81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五被害人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孙某1符合交通事故导致胸腔脏器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谢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卢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华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华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华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其系初犯、偶犯,基于亲戚关系免费搭载五被害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另一肇事方的超速行为是加剧本次事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之一,因而该案有别于其他交通事故,且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华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6年9月7日,李某1赔偿被害人曾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4万元,赔偿被害人孙某1家属丧葬费和其他费用人民币7万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谢某华赔偿被害人孙某2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赔偿被害人曾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谢某华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319元,赔偿被害谢某英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9,311元,并取得被害人孙某1家属、被害人曾某家属及被害人张某、谢某的谅解。被害人卢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谢某华民事赔偿的权利,并对被告人谢某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谢某、张某、卢某的陈述;2.被告人谢某华的供述;3.证人李某1、蔡某、刘某、付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华的户籍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肇事现场照片;7.涉案车辆信息及投保情况材料;8.接处警综合记录单;9.到案情况说明;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2.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13.病历资料;14.被害人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15.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及银行转账记录;16.鉴定意见:珠公司尸鉴字[2016]307号、308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245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第c0291号、c0292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珠公司伤鉴字[2016]360号、361号、3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及一人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华系初犯,且案发后与被害人曾某家属、孙某1家属以及谢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本案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谢某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金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人民陪审员 陈颖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剑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