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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赐雄与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赐雄,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沈阳成胜永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义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07号原告:李赐雄,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政府北邻文化大院。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力,经理。被告:沈阳成胜永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胜,经理。被告:段义雄,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原告李赐雄与被告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沈阳成胜永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义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赐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赐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李赐雄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