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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华、陈小丽、赖致体、曾朱、傅世德、刘凡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华,陈小丽,赖致体,曾朱,傅世德,刘凡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财保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被申请人:陶华,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陈小丽(陶华之妻),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申请人:赖致体,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申请人:曾朱(赖致体之妻),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申请人:傅世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申请人:刘凡群(傅世德之妻),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陶华、陈小丽、赖致体、曾朱、傅世德、刘凡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川102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赖致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现因赖致体提供了其他财物作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赖致体62284505100XXXXXXXX账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提供其他财物进行担保,且解除保全申请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解除对其账户冻结,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赖致体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赖致体62284505100XXXXXXXX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晓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