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凯文、胡大勇等与洛阳美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文,胡大勇,洛阳美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752号原告:杨凯文,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胡大勇,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亮,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美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8号东1栋1-101号。法定代表人:李克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洛阳市工区金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凯文、胡大勇与被告洛阳美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杨凯文、胡大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杨凯文、胡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凯文、胡大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杨凯文、胡大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团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