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489深圳市山鸟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南通首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山鸟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南通首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489号原告:深圳市山鸟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40223L,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8号东江豪苑14楼B2。法定代表人:崔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燕飞,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首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MG76H2K,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紫琅路61号2幢一层西部。法定代表人:唐明。原告深圳市山鸟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首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山鸟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山鸟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