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德春与铁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春,铁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816号原告:马德春,男,住珲春市。被告:铁玉兰,女,住珲春市。原告马德春与被告铁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马德春、被告铁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德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铁玉兰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铁玉兰、郎明森向我借款共计15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率2.5%。铁玉兰、郎明森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2016年3月4日,铁玉兰、郎明森向我补充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借款15万元并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手续。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本息。现我放弃向郎明森主张权利,仅向铁玉兰主张。铁玉兰承认马德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铁玉兰承认马德春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铁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马德春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铁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