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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刘兰香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2119号原告: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幸福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素琴,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兰香,女。原告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兰香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中止诉讼。被告刘兰香死亡后,本院多次寻找其继承人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李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