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剑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剑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190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剑一,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剑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