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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一、宁德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一,宁德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一,男,201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黄一父亲。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黄一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健,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城,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医院,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子春,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峰,系该院妇产科主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协,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一因与上诉人宁德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一、上诉人宁德市医院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7元、人民币1767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辅用审判员  陈富强审判员  郑新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园园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