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4287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被执行人: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共青大道。法定代表人:方卫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