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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德先与杨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先,杨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75号原告:张德先,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洪,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系原告亲属。被告:杨飞,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住所地绵竹市通汇街25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62784828H。原告张德先与被告杨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德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先以已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先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张德先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