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泽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26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9号1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73976H。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雷泽玉,女,1966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雷泽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雷泽玉支付购房款35000元,违约金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购房款35000元,违约金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本案执行费5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雷泽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