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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219、1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钟奋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钟奋强,林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219、188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35号A3栋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56683847。法定代表人:袁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村依罗氹(土名),组织结构代码X18527724。法定代表人:钟奋强。被执行人:钟奋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林茹,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关于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钟奋强、林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15层D座的房屋。2017年5月12日10时至2017年5月13日10时,本院于淘宝网依法公开拍卖上述房屋,在该拍卖中,秦悦文(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076056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15层D座的房屋的查封;二、将上述房屋过户给秦悦文(公民身份证号码:)并向其发放该房屋的房产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伟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