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柳增轶与张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30号柳增轶,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天府家园6-1-501张志伟,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杏树园子村张志刚,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杏树园子村冷振付,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杏树园子村付作华,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黄土梁子镇黄土梁子村柳增轶申请张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7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73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商玉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