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刑初76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辩护人赵某,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燕、书记员罗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以已经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的的位××区的房屋为抵押物,使用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及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被害人杨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杨某人民币206800元。2、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以已经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的的位××区的房屋为抵押物,使用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及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骗取张某人民币194000元。综上,被告人刘某作案2起,价值400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平凉崆峒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天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汇款凭证,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平凉市丰汇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户籍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自营历史明细列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房屋所有权证(私产平房权证崆峒区字第XX**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平凉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屋权属登记查询证明,欠款保证书,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私产平房权证崆峒区字第XX**号、私产平房权证崆峒区字第XX**号,注均系伪造),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甘肃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被害人杨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宏某、王会军、祝某、王某1、王某2、柳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合同相对方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随案移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私产平房权证崆峒区字第XX**号、私产平房权证崆峒区字第XX**号)均系被告人刘某骗取被害人现金所使用的虚假房屋产权证明,应予没收。对辩护人赵某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私产平房权证崆峒区字第XX**号、私产平房权证崆峒区字第XX**号),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06800元、张某人民币19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忠审 判 员 杨文虎人民陪审员 贾雪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受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