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干平、乐焰香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干平,乐焰香,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颜干平。申请执行人乐焰香。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本院在执行颜干平、乐焰香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02号生效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怀化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要求协助将“英泰国际综合楼”项目第一栋16层16-01至16-40号共40套商品房产权办理至颜干平、乐焰香名下,并要求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55865元,但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立丹 关注公众号“”